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设计及造价咨询招标公告
日期:2015-06-18 浏览次数:3976次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设计及造价咨询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批准文件为濮发改投资[2015]128号文和豫发改投资[2014]858号文;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及单位筹措,招标人为濮阳市人民检察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设计、造价咨询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2.1、招标编号:HNDM20150609
2.2、建设地点:濮阳市开德路北、昆吾路西;
2.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20455㎡,其中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筑面积6380平方米(含已有危房面积23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控告申诉接待用房、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濮息通讯中心用房、检验鉴定用房等,地下建筑面积2800平方米;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地上建筑面积7920平方米,主要建设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楼、案管中心、检务大厅及配套设施等;地下建筑面积3355平方米。
2.4、总投资:约7179万元;
2.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及单位筹措;
2.6、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2个标段;
第一标段:设计
第二标段:造价咨询
2.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资格申请,本次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具体要求详见资格审查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一标段: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2、资质条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3、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3.4、企业、法人及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县级及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出具告知书的时间须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内有效);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标段: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
3.2、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
3.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县级及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出具告知书的时间须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内有效);
4、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 6 月 18 日至2015年 6 月 25 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5:00-18:00时(法定公休日除外)到濮阳市阳光大厦三楼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要求
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书及职称证书(限第一标段)、造价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限第二标段)。
以上所有资料在报名时需提供原件,查看原件留存两套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投标单位报名后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注:投标报名时的资格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的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资格后审结果为准。
4.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
5、资格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资格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濮阳市阳光大厦三楼。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濮阳市建设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联 系 人: 王克臣 电 话: 13903933295
代理机构: 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张领涛 电 话: 0393-8602919 18539337259
2015年 6 月 18 日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招标单位。
版权所有: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812233 传真:0371-63812233 Email:hndm99882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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