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属有关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 为解决当前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问题,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交监察发〔2010〕648号)等有关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该办法试行期间,请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厅建设管理处。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有效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交监察发〔2010〕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投标人按照公路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其它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技术特殊复杂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单独标段,按照交通运输部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通过河南省公路工程多媒体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施。 第五条 建立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息库。信息库主要包括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地址、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签名、主要工程业绩、信誉和信用等级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企业在信息库中录入的信息,作为招标人或评标专家核实施工企业投标资格条件的依据。 第七条 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工程专业类别及标段划分、投标人资格条件、报名地点和起止时间、投标人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等。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包含投标函格式及投标函附录格式、资格审查材料格式、投标人承诺书格式、投标担保格式、合同格式等)。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照同一工程专业类别中各标段招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的2%计取,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应采用电汇、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等招标人规定的形式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不接受银行保函等其他担保形式。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5日内,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完成项目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公布各标段的招标人报价及主要材料价格、清单单价和单价分析表。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报价应在施工图批复后,由招标人组织至少3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合理确定。国家或省投资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报价由厅定额站审核后,报厅工程决算和招标工作审核复议工作委员会和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共同审定后公布。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报价由其所在地省辖市交通造价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报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7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答复。招标人报价确需修正的,招标人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重新报审,并于开标前2日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前2日将最终确定的招标人报价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确认招标人报价的唯一性。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在缺陷责任期(通车后2年)结束之后,再增加3年路面养护期,由原路面施工单位进行除日常保洁外的养护。招标人报价应包含三年路面养护期中每年的养护费用。养护期内的工作,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元/公里•年)支付。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一个工程专业类别的投标,一般投标人只允许获得一个标段的中标机会,对最近3年在公路建设领域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投标人,增加一个标段的中标机会,不重复增加。 第十八条 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确定信用等级为D级(黑名单)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未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公路施工特级、一级及交通工程资质企业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条 在投标期间,对未参与河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按照B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需编制投标报价,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以招标人在开标前2日公布的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承诺以招标人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清单单价和单价分析表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承诺函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承诺函未经签字或盖章的,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20日(一般项目)或28日(重大项目)。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招标人报价认可承诺、信用保证金提交承诺、拟投入关键人员和关键设备承诺、遵守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承诺)、投标保证金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计算信用保证金。以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AA等级为基准,每低一个等级,向招标人提交的信用保证金按中标价格的1.5%递增。信用保证金提交承诺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信用保证金提交承诺未经签字或盖章的,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并向投标人发放编号卡。编号卡应载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编号、开标时间等内容,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编号确定后,招标人应在有关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的共同监督下组织开标,摇号确定各标段的入围投标人。 当投标人数量大于或等于标段数量的3倍时,招标人应按照标段顺序分别组织三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第1至3名共三家入围投标人;其中第一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的第1名入围投标人,第二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的第2名入围投标人,第三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的第3名入围投标人。 当投标人数量小于标段数量的3倍时,招标人应按照一个标段三名投标人的原则计算参与首次开标的标段数量,按照开标标段顺序摇号确定相应标段的第1至3名入围投标人;对于未开标标段,招标人应根据未入围投标人和首次开标标段的第2、3名入围投标人的总数量,以一个标段三名投标人的原则计算参与二次开标的标段数量,按照二次开标标段顺序从未入围投标人和首次开标标段的第2、3名入围投标人中再摇号确定相应标段的第1至3名入围投标人;若二次开标后仍剩余标段无法开标,则剩余标段须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在一个工程专业类别中获得两个标段中标机会的投标人不能入围同一个标段,若某一标段先后摇出同一个投标人,应将后摇出的号码球重新放入摇号机,直至该标段摇出不同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摇号结果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到场确认,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第二十八条 确定入围投标人后,招标人应及时组织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摇号抽取顺序对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按照入围投标人排序推荐通过评审的入围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尽量减少废标条件。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信誉及不良信用记录等设定强制性资格条件,对一般机械设备和其它技术管理人员等不作为审查内容。 (一)业绩要求:仅要求投标人提交近五年内承揽过2个不低于本标段相应规模和技术标准的工程(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证明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二)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总工、主管施工的副经理)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余人员待中标后按承诺和要求到位。主要人员只审查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施工业绩、任职资历不作强制性要求和审查。 (三)信誉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仅核实投标人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真实性;是否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确定为D等级信用。 第三十一条 若入围投标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未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没有通过的原因。当同一个标段的3家入围投标人均未通过评审时,招标人应在未入围投标人中再组织摇号,重新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以此类推。若未入围投标人不足3家时,该标段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中标候选人的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信用评价等级和获奖情况等信息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各标段第1至3名中标候选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公示期截止前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自行组织专家审查各标段第1中标候选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意见和结果不评分,不作为废标依据。 第1中标候选人应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经查证失实,且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招标人要求的第1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诉举报属实的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进场施工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为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AA等级的,可享受降低履约保证金的优惠,优惠额度为中标价的1.5%。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信用保证金;逾期未提交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当中标人完成计量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30%、60%和90%时,招标人按照相同比例分三次返还中标人的信用保证金,剩余10%在交工验收后28日内返还。若中标人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场,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剩余的信用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国家或省投资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监督;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的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招标人报价)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摇号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现评标过程不公正,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举报、投诉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投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人标后履约的管理;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中标人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对标后不履约或履约差的投标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不退还保证金、驱逐出场、降低信用等级、列入黑名单等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公路养护工程、BOT项目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从其招标规定。省内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在试行期间,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以往发布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施工企业信息录入
第三章 招标发布
第四章 招标人报价
第五章 投 标
第六章 随机确定入围投标人
第七章 评标与定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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