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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主体及装修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日期:2020-07-20 浏览次数:2650次

 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修武县人民法院委托,对修武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主体及装修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次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修武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主体及装修工程项目
二、招标编号:修招F-2020-013号     交易编号:修交易【2020】JSZ020号  
三、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3.1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修武县七贤大道与宁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项目占地面积26000.42平方米,其中用地面积18980.24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审判法庭大楼1栋,总建筑面积16885.96平方米,其中地上7层建筑面积为12979平方米,地下1层建筑面积为3906.96平方米,钢筋混泥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7度0.15级,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耐火等级为地下二级、地上一级,主屋面防水等级为I级,采用SBS沥青防水卷材设防,大厅屋面为钢网架钢化玻璃,外墙为石材、玻璃及铝单板幕墙,大厅、办公门厅、一层服务大厅及七层大法庭室内为精装修。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设计图纸中的建筑装饰、给排水、消防、强电、弱电、通风、设备安装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图纸答疑、图纸修改通知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单及深化设计的精装修图纸)。
3.2 建设地点:修武县七贤大道与宁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3.3 招标范围: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本工程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等全部内容,设计图纸中的建筑装饰、给排水、消防、强电、弱电、通风(部分)、设备安装等所有内容;
3.4计划工期:400日历天;
3.5工程质量:合格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六专四室”建设规范》的通知(法【2020】47号)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6月22日
六、开标信息:
开标时间:2020年7月17日上午9:00分
开标地点: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厅(修武县云台大道与华芳路交叉口西南角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四楼)
评委会小组成员:韩小军、冯有利、马跃进、吕德喜、李国臣、毋荆州、杨秋娥
七、评标结果: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66858456.99 元     大写:陆仟陆佰捌拾伍万捌仟肆佰伍拾陆元玖角玖分         
投标工期 :400日历天
投标质量:合格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六专四室”建设规范》的通知(法【2020】47号)规定的要求执行
项目经理: 韩永兵    证号:豫141181903584 
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66461687.11元   大写:陆仟陆佰肆拾陆万壹仟陆佰捌拾柒元壹角壹分                  
投标工期 :400日历天
投标质量:合格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六专四室”建设规范》的通知(法【2020】47号)规定的要求执行
项目经理:宿祥文        证号:豫141060801746 
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65841544.46元  大写:陆仟伍佰捌拾肆万壹仟伍佰肆拾肆元肆角陆分                  
投标工期 :400日历天
投标质量:合格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六专四室”建设规范》的通知(法【2020】47号)规定的要求执行
项目经理:刘福宏        证号:豫141161728785 
废标原因:无。
八、公示日期:2020年7月20日
九、公告发布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焦作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十、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人:修武县人民法院 
地址:修武县为民路48号 
联系人:丁先生 
电话:0391- 2656877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河南省科技信息大厦12层
联系人:白女士
电话:15346189989
十一、监督单位
  修武县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     电话:0391-7183390 
各有关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修武县人民法院
                        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