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树立“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理念,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一是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配合城市地下管网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强化运行阶段管理,加快综合管廊监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编制,研究制订综合管廊运维及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全面梳理地下管线探测、鉴定、修复、更新等相关标准,加快供热管网改造、供水设施改造等标准编制。
二是支撑海绵城市、绿色城市和森林城市建设,协同推进城市规划、市政排水、园林绿化、市政道路等相关标准同步修订,研究制订城市竖向规划、城市排水设计、园林绿地雨水渗滞、模块化雨水调蓄设施、海绵城市评价、民用绿色建筑和城市绿道等标准。
三是结合建筑产业工业化、现代化,传承建筑文化,振兴传统工艺,推进预制构件质量检验、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整体厨房,以及传统木结构、现代木结构、传统建筑技术、名村名镇和历史街区保护等标准制订。
四是指导城市形态和功能优化,拓展基础设施建设空间,推进绿色规划,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和权威性,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开展全文强制的城市建设规范研究。
五是统筹城乡发展,配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研究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加快推进村庄整治、村镇住宅设计、村镇防灾规划、乡村环境设施规划、给水工程规划、乡村道路工程、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等标准编制。
六是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研究提高严寒寒冷地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民用建筑能耗、建筑碳排放计算、近零能耗建筑设计、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标准研究制订。
七是配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研究编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电源并网、海上风力发电、云计算设施、移动通讯基站,以及医疗药品生产设施、钢铁渣综合利用、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冶炼工艺设计等工程标准。
八是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高项目确立的科学性、前瞻性,研究编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机制、程序及管理办法,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残疾人扶助设施等建设标准编制工作。
(二)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
一是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造价指标,指导预算编制,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是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典型工程造价指标,为推动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支撑。
三是修编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研究海绵城市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工程计价依据。
四是完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有关计价依据的调整。
五是制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划分,为工程建设前期的投资估概算编制服务。
六是完成建设工程数据交换等标准和建筑安装工期定额编制。
二、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规范咨询市场秩序
一是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改革措施,降低准入门槛,简化资质标准,开展电子化审批。
二是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检查,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2016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活动。
三是推进诚信建设。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指导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做好信息公开。
四是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成造价员制度取消后转为助理造价工程师工作,做好制度转换的平稳过渡。完善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制度。
五是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统计分析工作,推动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和国际化研究。
三、强化标准实施指导监督
一是加强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继续开展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促进各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标准。
二是加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力度。组织开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指导地方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宣贯培训。继续推进高强钢筋应用工作,推动优质钢材在建筑中应用。
三是做好重要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技术交底。围绕我部中心工作,制定重要标准宣贯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重要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四是继续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在总结强制性标准全过程实施监督信息化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制定相关技术导则,借助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推进标准实施监督工作,提高标准实施的全面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五是继续推进养老服务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在总结各地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开展工作、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的基础上,配合中国残联,研究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三五”规划。按照部里统一安排,研究制定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的标准和有关政策,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坡道、电梯等公共设施改造。
六是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正常运转。落实国办要求,按照工作方案,支持“中国工程建设检验检测认证联盟”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统一规则、统一标识、统一监管的认证制度,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认证工作开展,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改革促发展
(一)积极稳妥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深化改革加快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推动建设领域标准化深化改革。加快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一是启动全文强制性标准体系建设。结合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和建设活动特点,建立健全强制性标准体系,逐步取消现行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2016年拟构建21个部门行业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开展8项强制性标准研究编制。
二是开展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清理复审。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复审。
三是积极培育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借鉴国外先进国家标准化管理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情况,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技术创新趋势,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四是完善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制定与各行业需求紧密对接,强化部内各司组织制定标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制定工作规则,优化标准编制工作流程,提高编制工作效率。
五是加强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建设。进一步细化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标委会标准技术研究和协调优势;建立健全标委会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升标委会工作效率和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标准化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标委会专家工作能力。
(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和制度建设
一是开展工程造价管理立法调研和交流,加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和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控制有关法规制度建设。
二是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配套制度。推进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开展指数调价法试点。
三是研究编制多层级工程量清单,满足工程总承包等不同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对工程造价管理需要。
四是提高定额科学性。制定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减少定额交叉、矛盾。制定定额编制规则,规范各类定额表现形式。研究新形势下定额水平测定方法及表现形式,提高定额服务工程计价的水平。
五是按照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工程定额管理制度要求,完善定额动态调整等管理机制。针对反映的各地定额中人工单价与市场脱节的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六是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并加强在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力度。
七是为适应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发展趋势,调整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中对执业人员出资的有关标准。
(三)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的改革与发展
一是积极推动标准员制度建立。在总结有关省市、企业和项目开展标准员岗位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大力推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进一步完善标准员制度,发挥标准员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组织开展标准实施评估机制研究。总结近2年开展的建筑节能标准、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实施情况效果评估研究的经验,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技术导则研究,为研究制定标准实施评估机制奠定基础。
三是研究探索标准实施的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双随机”机制,研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随机抽查的制度、措施,以及有关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规则等,为依据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有效途径。
四是加强对标准实施监督有关制度和机制的研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加强对标准实施监督有关制度和机制的研究,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指标、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的国际化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探索改进标准的培训、解读、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推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