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进出省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
日期:2014-10-14 浏览次数:3190次
豫建〔2014〕1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建筑业行业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破除市场壁垒,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要求,我厅决定对进出省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省进豫备案管理方式。省厅不再为进豫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外省企业管理办法,掌握在本区域承揽业务的外省企业基本信息和动态。
二、改革出省企业管理方式。省厅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含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企业确因外省主管部门要求需出具有关证明参加投标时,可登陆“河南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公共查询并直接打印相关证明。
三、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标后履约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企业中标后履约行为监管,充分发挥全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作用,尽快全面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动态监管与信用评价联动、信用与招投标联动。每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两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查处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厅将定期对外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通报处理。
四、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实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3〕15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出省队伍管理的函》(豫建函〔2012〕11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联系电话:0371—68080835 68080723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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